广州土地纠纷律师

-陈颖嘉

1812786199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广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来源: 广州土地纠纷律师   http://www.szrsshls.com/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计算赔偿金额?是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广东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办理广州交通事故赔偿类案件律师实务经验,本站归纳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区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供参考(注意:1、非广州市各区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计算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深圳、东莞、清远等地计算方式与广州有重大差别;2、牵引车加挂车、多方车辆、多人伤亡交通事故案件等情况计算方式不同)。
  一、受害人无责任情形赔偿金额计算总公式及说明
  赔偿总金额=(医疗费用损失金额+死亡伤残费用损失金额+财产损失金额)—对方已支付金额
  二、受害人有责任情形赔偿金额计算总公式及说明
  (一)赔偿总金额=(医疗费用损失金额+死亡伤残费用损失金额+财产损失金额)—对方已支付金额
  (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金额=(医疗费用损失金额—10000元)×对方责任比例+10000元(注:医疗费用部分超过10000元时适用。未超过则由对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以内全部赔偿)
  (三)死亡伤残费用部分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部分损失金额—110000元)×对方责任比例+110000元(注:死亡伤残费用超过110000元时适用。未超过则由对方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110000元以内全部赔偿)
  (四)财产损失费用部分赔偿金额=(财产损失金额—2000元)×对方责任比例+2000元(注:财产损失费用超过2000元时适用,未超过则由对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费用限额2000元以内赔偿)
  说明:1、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并且医疗费用部分损失10000元以上、死亡伤残费用部分损失11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费用部分2000元以上情况适用;2、如医疗费用部分损失10000元以下、死亡伤残费用部分损失110000元以下、财产损失费用部分2000元以下,则该相应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根据过错酌定)由对方全赔,不取对方责任比例;3、如对方无责任则在对方强制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即医疗费用部分1000元、死亡伤残费用部分11000元、财产损失费用部分100元以内分项赔偿;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表(一般状况下):
  查看交强险保单实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
  机动车之间事故30%50%70%100%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事故40%60%80%100%
  计算范例1——未构成伤残,己方为行人并主要责任,对方为机动车并次要责任:
  损失金额=医疗费用部分10100元+死亡伤残费用部分17500元+财产损失2100元
  索赔金额=10000元+(10100元-10000元)×40%+17500元+2000元+(2100元-2000元)×40%=29580元
  计算范例2——构成伤残十级,己方行人(六十周岁以下,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主要责任,对方机动车为次要责任:
  损失金额=医疗费用部分30100元+死亡伤残费用部分65000元+财产损失2100元
  医疗费用部分(假设)=30100元
  死亡伤残费用部分65000元=残疾赔偿金4314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假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其他损失项目(假定)14850.6元
  财产损失部分(假设)=2100元
  索赔金额=10000元+(30100元-10000元)×40%+65000元+2000元+(2100元-2000元)×40%=85080元
  计算范例3——构成伤残十级,己方行人(六十周岁以下,按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主要责任,对方机动车为次要责任:
  损失金额=医疗费用部分30100元+死亡伤残费用部分32664.46元+财产损失2100元
  医疗费用部分(假设)=30100元
  死亡伤残费用部分=32664.46元=残疾赔偿金13813.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00(假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其他损失项目(假定)14850.6元
  财产损失部分(假设)=2100元
  索赔金额=10000元+(30100元-10000元)×40%+32664.46元+2000元+(2100元-2000元)×40%=52744.46元
  计算范例4——行人(六十周岁以下、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当场死亡,己方行人为主要责任,对方机动车为次要责任:
  损失金额=死亡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000(假定)+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财产损失2100元
  索赔金额=(死亡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000(假定)+误工费 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110000元)×40%+110000元+2000元+(2100元 -2000元)×40%=311992.6元
  计算范例5——行人(六十周岁以下、以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当场死亡,己方行人为主要责任,对方机动车为次要责任,各项目索赔证据齐全的情况下:
  损失金额=死亡赔偿金138138.6+丧葬费2038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000(假定)+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财产损失2100元
  索赔金额=(死亡赔偿金138138.6元+丧葬费2038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000(假定)+误工费 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110000元)×40%+110000元+2000元+(2100元 -2000元)×40%=166650.44元
  范例4、范例5数据说明:死亡赔偿金 431494元为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得数、死亡赔偿金138138.6元为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得数、丧葬费20387.5元为固定数额,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及财产损失2100元四项目均为假设数据;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为以50000元为基数取对方责任比例之积得数。
  查看案件实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农村户口转城镇标准计算)案例
  三、赔偿项目组合方式
  (一)医疗费用部分
  医疗费用部分=医院门诊费用+医院住院收费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评估金额)+康复费
  (二)死亡伤残费用部分
  死亡伤残费用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案件)+丧葬费(死亡案件)+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财产损失费用部分
  其他不能归类于上述赔偿项目的合法权益损失
  四、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解析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配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权利人举证证明所在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按高标准确定。详见残疾赔偿金计算表(适用于受害人年龄60周岁以下)。此项目赔偿起点条件:伤残程度等级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十级以上。
  城镇居民标准农村居民标准 城镇居民标准农村居民标准
  十级43149.4元13813.86元五级258896.4元82883.16元
  九级86298.8元27627.72元四级302045.8元96697.02元
  八级129448.2元41441.58元三级345195.2元110510.88元
  七级172597.6元55255.44元二级388344.6元124324.74元
  六级215747元69069.3元一级431494元138138.6元
  注:1、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意见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条件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由于每一级伤残等级城镇居民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相差悬殊,例如十级伤残相差 29335.54元,九级伤残相差58671.08元,八级伤残相差88006.62元,依此类推;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相差 293355.4元,故此项目的索赔争议经常成为诉讼(打官司)的导火线!
  3、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一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000元。
  (6)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7)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广州市丧葬费定额为20387.5元。
  (9)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出院后如需要较长时期护理,必须要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10)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自驾车或无相关票据的,酌定。
  (11)法医鉴定费:凭票据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责任比例划分;伤残按每级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责任比例划分;未能评上伤残等级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通常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非经诉讼程序),此项目得不到赔偿。

联系电话:18127861995

全国服务热线

1812786199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