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纠纷律师

-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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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来源: 广州土地纠纷律师   http://www.szrsshls.com/
  我口头告诉了一个正在与厂里打劳动官司的同事,有关中院二审主审法官受赂了厂里向他送了几千元礼金,后来这个同事向省高院和省纪委举报了这个法官,请问如果这个同事提出要我做证人和提供相关证据,我可以拒绝提供吗?如果我不提供证据我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因我是厂里的重要职员,不能给这个同事提供任何证据。我该怎样做才好?如果提供了证据,用人单位会以我泄露秘密为由解雇我或报复我吗?
  律师解答:
  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公民是有作证的义务,如果其对公安机关进行虚假陈述,将负法律责任。但问题是如果他不承认自己是证人,又没有证据证明他是证人的情况下,如果是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就规定了证人有权拒绝作证的具体情形;英美法系规定夫妻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相互拒证权;日本也有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法国、韩国及我国的台湾也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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