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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惩罚性赔偿将让侵权者“痛”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5日 来源: 广州土地纠纷律师   http://www.szrsshls.com/

  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 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

  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精神损失赔偿是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的;死亡赔偿金目前一般是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万余元,按此测算的死亡 赔偿金为49.13万元,再增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不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得 到147.39万元的赔偿;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为200万元至24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青海、甘肃至少为100万元至120 万元以上。

  惩罚性赔偿怎么罚

   【背景】严惩商家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消保法一贯秉承的原则。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 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声音】刘俊海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但惩罚的力度可以更高。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叶元春指出,将惩罚性赔偿以损失而不是商品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是一种进步。

  【修改】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

  消法修正要坐实惩罚性赔偿

   即使是三倍赔偿能够通过,与一些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我们的赔偿额度仍然很低。但它在中国能够落地,来之不易。一些传统的民法学家曾固守等价 赔偿与填平式赔偿,并由此坚持侵权人的赔偿额应与受害人的受损程度持平。但商家的欺诈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如何能够简单地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来等价持平消费者受商家欺诈所导致的损失,多为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诸如为维权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与机会成本,以及因受欺诈所带来的心灵伤 害等等。这些难道就不是实质的损失设若法律只支持受欺诈的消费者可获得等价赔偿,这将无异于赤裸裸地鼓励商家作恶。因为在维权成本高企的现状之 下,愿意并敢于维权的消费者毕竟只是少数。等价赔偿的背后,是沉默的大多数。。

  遏制商家为恶,不光要实现真正的等价赔偿,更应实现惩罚性赔偿。惩罚的目的就在于让为恶的商家感到实实在在的疼痛。也只有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地。

   如今,惩罚性赔偿早已不是一个前沿观点。但基于旧有理论的强大惯性,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仍然步履艰难。比如,有的学者和有的商家认为两倍已足够体 现惩罚性了,但也有不少学者和多数消费者仍认为两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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