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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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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怎么定?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来源: 广州土地纠纷律师   http://www.szrsshls.com/
  本文介绍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内容:
  我的哥哥是一个驾驶员,他在七月中旬驾驶一辆载满旅客的中型客车,在道路上出现了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同等型号的客车在原驾驶员让给一位好无资格驾驶车辆的人驾驶车辆的情况下,残酷的撞向我的哥哥的车。我的哥哥被撞成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处理我哥哥是无任何责任,对方是负全责。我哥哥是一位快四十的人了。驾驶车辆也十来年了。自己买了辆车在经营。刚买车没多久就被无知的人撞死,经交警判决根据家里的情况(家中有一个十三岁和十五岁的孩子,还有我的母亲和父亲,都也过六十岁了,全家都是农村人。)只赔偿一两万元,请问这合理吗?那是一条人命啊!他是活生生被撞死的啊!用一两万元就能买我哥哥的命吗?这样赔偿合理吗?请问我的哥哥每天经营这辆车的收入能得到陪偿吗?
  事故发生地是在贵州的铜仁地区,事故双方都是本地人.这件案件正在处理中,能快点答复我吗?请回复到我的邮箱里.我将不胜感激!谢谢!
  如果按《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即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十年来赔偿.我哥哥又应该这样赔偿呢?又能陪多少呢?
  内容:
  您好: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对方应对事故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我列在下面,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计算。
  交警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您可以拒绝接受,并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对方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胜诉那么判决也将无法得到立即执行。不过,一旦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们就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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